为加强商会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市上海商会章程》和商会《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纳会费,是商会会员的应尽义务,本会会员应按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费不低于70%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其余用于商会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
第三条 商会会费管理,要坚持勤俭办会、节约开支原则,严格执行商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会 长:100,000元;
2、副 会 长:30,000元;
3、理 事:5,000元;
4、会 员:2,000元;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入会1个月内交纳会费;职务提升的,应在1个月内补交应交的会费;以后在入会满年的当月交纳下一年会费。若逾期尚未缴纳,商会发出书面提示。
第六条 经书面提示后3个月,仍不如数交纳会费的,即视为自动辞职或退会。
第七条 商会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季度向会长、副会长报告,半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底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八条 商会会费管理情况接受大连市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每年接受大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市上海商会理事会。
第十条 本办法经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8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