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上海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名为大连市上海商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LIAN,缩写为SCC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上海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大连市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大连市民政局 ,党建领导机关是 大连市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 。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建领导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建立会员信息网络,方便会员沟通与交流。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协助会员与政府及社会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
(三)配合沪连两地有关招商引资活动,为上海企业向大连发展及大连企业向上海发展提供有关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参加展览、经贸洽谈、结交商友等事项提供服务。
(五)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
(六)为会员企业开展商务考察、进行交流研讨等活动提供有关服务。
(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两地政府的业务指导,组织安排有关省、市领导或上级机关赴会员企业视察指导工作,承办沪连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觉遵守商会各种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商会各种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内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超过200个时可设立),每个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职责(特殊情况可授权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代行职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总人数(变更前)的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会员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职责。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监事须经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五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社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社团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企业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和经营实力,行业领先企业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不超过四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执行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有两名以上与本会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属于重大活动: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开理事会;
(三)举办大型研讨会、博览会;
(四)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开展考察、交流等活动;
(六)与境外社会组织交往;
(七)接受境外捐赠或向境外捐赠;
(八)接受十万元以上捐款或向其它组织和个人捐款五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十万元以上的;
(九)发生对异地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动。
重大活动开展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重大活动的主要内容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开展上条所列第(五)、(六)、(七)项的活动,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 任命或指定 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釆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